中共淄博鲁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委员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中共淄博鲁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委员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科学性,防范决策风险,促进企业合规经营与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淄博国兴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淄产党发[202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淄博鲁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称“鲁中检测”)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指涉及鲁中检测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条鲁中检测“三重一大”事项,由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执行。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则
(一)依法决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依法决策、依规决策、依纪决策。
(二)民主决策
坚持和发扬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
(三)科学决策
根据实际需要,决策前应充分征求群众、行业专家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安排的工作措施;
(二)鲁中检测战略规划的制定、调整;
(三)鲁中检测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制定、调整;
(四)鲁中检测注册资本金的增加或减少;
(五)鲁中检测股权转让;
(六)鲁中检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
(七)鲁中检测资产转让100万元及以上(含100万元),出租、捐赠、报废10万元及以上(含10万元),损毁及丢失处置2万及以上(含2万元)等;
(八)鲁中检测预算、决算事项;
(九)鲁中检测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及涉诉事项;
(十)鲁中检测组织机构设立、调整,人员总编制及调整,章程制定及调整等;
(十一)鲁中检测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二)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三)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年度考核、薪酬福利、收入分配、人员分流、安置等)的重要事项;
(十四)鲁中检测公司重要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或废止;
(十五)其他应该提交集体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管理权限范围内干部的选拔、任免、调整、聘用、解聘、考核;
(二)向上级提出鲁中检测领导班子成员人选推荐意见;
(三)向权属公司推荐或委派的领导班子、财务负责人等重要人事事项;
(四)后备干部的推荐、确定;
(五)先进个人的推荐、评定、奖励;
(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七)其他应该提交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重要项目投资事项
(一)鲁中检测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在100万元及以上(含100万元);
(二)鲁中检测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单笔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在30万元及以上(含30万元);
(三)鲁中检测大宗物资采购,单笔大宗物资采购超过5万元及以上(含5万元);
(四)鲁中检测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工程建设50万元及以上(含50万元);
(五)其他应该提交集体决策的重要项目投资事项。
第八条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一)鲁中检测年度融资、担保计划以及年度融资、担保计划外的融资、担保业务;
(二)鲁中检测向外部单位提供借款、担保等;
(三)鲁中检测对外捐赠、赞助,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
(四)其他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的资金使用事项;
(五)单笔或单个事项5万元及以上(含5万元),其他应该提交集体决策的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决策方式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方式有: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
第十条党委会讨论决定和前置研究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事制度》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根据有关规定,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的,应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第十三条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或个人决定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重大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确认,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确定议题
(一)可行性研究
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应听取主管单位、行业专家、法律顾问或党务、纪检、工会等部门的意见,议题提出部门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
(二)确定议题
提出议题的部门或单位将提议送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由具体承办党委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的部门汇总,送党委书记、总经理审定决定是否上会。
第十五条会前酝酸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参会人员、有关部门之间应充分沟通。议题材料经会议主持人、分管负责人审阅后,会议主持人视议题内容和涉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送达参会人员,听取意见建议。非涉密议题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一天送达参会人员。
第十六条召开会议
(一)前置研究
属经营层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再由经理层作出决定,监事履行监督职责。
(二)会议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事项提出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干部人事问题应按要求进行票决。
2.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中,对于有明确争议的事项,应当推迟决议。待重新论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原则通过,但具体事项尚需完善的,分管领导及议题提出部门应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参与决策人员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临时动议的,提议人应书面陈述理由,作为会议资料保存。与会决策人员超过半数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三)会议记录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会议决策事项、议题提出部门、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结论等内容,并存档备查。与会决策人员对会议记录、意见建议、议定结果等签名确认,会后形成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及相关会议材料,应当完整保存。
第五章 决策纪律
第十七条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间接影响与会决策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按规定应报集团公司批准的事项,在做出决策后,应及时报批;按规定应报集团公司备案的事项,在做出决策后,应及时报备。
第六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按规定程序发文。
第二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应当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牵头领导、落实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定期在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上通报实施进度。
第二十三条对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七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司党委应加强领导,纪检工作小组应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公司党委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领导班子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报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
第二十六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应公开的,应按要求进行公开,自觉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落实重大决策失误、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与会决策人员须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承担责任。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纪律要求和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集体决策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五)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六)明知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违规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八)不如实记录“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或篡改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丢失的;
(九)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十)未按规定及时呈报集团公司批准或备案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